建工合同纠纷涉及到的鉴定情况有哪些
导读: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鉴定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的确认、工程质量的评估、工程价款的核算、合同违约责任的判定等。
2.当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存在分歧,或是对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存在争议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来出具权威意见,以明确责任归属和赔偿范围。
法律快车提醒,尽管鉴定在解决建工合同纠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并非所有争议都适合或需要鉴定。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的建工纠纷通常不能鉴定:
1.当事人已自行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且协议内容明确、合法有效的;
2.双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咨询意见,并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
3.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为依据,且该结论已被双方接受的;
4.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且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直接适用固定价的;
5.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即视为认可,且该条款已生效的;
6.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再提出质量异议,或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提出质量异议的;
7.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已无需通过鉴定来解决的情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法院也有权依职权委托鉴定。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价款争议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2.全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价款争议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价款争议可能涉及国际经济关系的。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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