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
1.在性质上:
(1)商事仲裁委是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机构,它主要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性争议
(2)劳动仲裁,则是在职工与企业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的背景下,用于解决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2.两者在机构组成、费用收取以及裁决结果的法律效力上也存在不同:
(1)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且其服务通常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而商事仲裁则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约定,并可能涉及费用支付。
3.在裁决结果的法律效力上:
(1)劳动仲裁的裁决并非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而商事仲裁则通常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
商事仲裁的发起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是商事仲裁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它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和契约性。
仲裁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为了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通常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2.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即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类型、范围等,必须与实际发生的争议相吻合。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商事仲裁程序才能被正式启动。
法律快车提醒,劳动仲裁在解决劳资纠纷时,除了遵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在裁决前,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应首先进行调解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这一原则体现了劳动仲裁的和谐、友善的解决争议理念。
2.回避原则:为了确保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当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回避或接受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在组成上通常为单数成员,以确保在作出裁决时能够形成多数意见。在裁决过程中,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保裁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4.一次裁决原则:即劳动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而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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