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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8-20 14:46:44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在直接送达困难时,可选由邮政机构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但受送达人同意到法院接受、下落不明或特别送达方式约定的情形除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困难时,可以选择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2.但需注意有几种情形是例外,包括受送达人同意在指定期间内到法院接受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及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中有特别送达方式约定的。

  二、邮寄送达中未能送达的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你,在邮寄送达过程中,若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送达,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或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1)若当事人拒绝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法院将告知其不利后果,并以其户籍登记或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若邮政机构按提供的地址多次投递未能送达,且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受送达人,应将邮件退回法院并说明理由。

  2.对于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情况,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3.若邮政机构在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可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若为同一案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则除外。

  4.若因受送达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将视为送达之日,但受送达人能证明自己在送达过程中无过错的,不适用此规定。

  这些规定确保了邮寄送达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同时也为未能送达的情况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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