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补缴社保吗
导读:
面对社保补缴的问题,劳动仲裁并不直接受理。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若存在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在逾期不缴的情况下加收滞纳金。
2.对于社保补缴的争议,劳动者应当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进行追缴处理,而非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补缴。
1.劳动监察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则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进行追缴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劳动者在申请社保补缴时,应首先了解当地的社保政策和流程,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顺利办理补缴手续。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聘任和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以确保仲裁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3.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还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和调解协议书的生效与履行等事宜。调解协议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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