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是和谁签拆迁协议
导读:
在农村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协议的签订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道,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农村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主要包括两方:
1.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这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
2.另一方则是被征收人,具体可能是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或房屋承租人等。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快车提醒,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居委会并不作为行为主体参与房屋拆迁。
1.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并不包括房屋征收拆迁。
2.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
3.虽然居委会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协助政府或相关部门进行一些工作,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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