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取暖费标准是什么
导读:
单位发取暖费的标准通常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取暖费被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准予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也规定了: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取暖费是明确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的。这是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所得出的结论。
因此,当单位在发放取暖费时,这可以被视为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企业履行对员工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
法律快车提醒,单位取暖费的发放和扣除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1.单位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确定取暖费的发放标准和金额。
2.在发放取暖费时,单位需要确保该费用在职工福利费总额中的占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保证其合规性。
3.在扣除方面,如果单位在以前年度已经累计计提了职工福利费但尚未实际使用,那么在发放取暖费时,应首先冲减这些余额。
4.如果余额不足,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这样既能确保员工的福利待遇得到保障,又能保证企业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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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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