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是否允许注册商标
导读:
地名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然而,并非所有地名都能直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公众熟知的地名,尤其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存在限制。
但当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时,不会误导公众,这样的地名是可以进行注册的。
在审查地名注册商标的申请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含有此类地名,并且没有特殊情况(如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等),通常会判定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从而可能受到注册限制。
2.对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商标由这样的地名构成或含有这样的地名,也会受到类似的审查。
但如果商标由这样的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且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且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则可能获得注册。
3.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也会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可能无法注册。
法律快车提醒,除了上述审查规定外,地名商标注册还有一些具体的条件限制:
1.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时,不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但如果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则会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可能无法注册。
2.对于申请人来说,自然人的所在地以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载明的住址为准,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所在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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