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保证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导读:
工程安全保证金最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1.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即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该办法还规定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各项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规定。
1.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且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
3.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进行核实并返还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提醒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办法还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解决程序。这些管理办法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供了全面、具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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