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无监护条件
导读:
无监护条件,通常指的是在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其监护职责的状态。“无监护能力”即意味着监护人丧失了监护权,无法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具体而言,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因为死亡、疾病、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被剥夺监护权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便出现了无监护条件的情形。
在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新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
2.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可能需要剥夺现有监护人的监护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这些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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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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