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阶段可以协商解决吗
导读:
在执行阶段,案件双方当事人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执行结果,他们实际上有协商和解的机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这是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规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种协商和解的方式,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在尊重彼此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可能性。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的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权利。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这一规定确保了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2.执行和解协议并非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
这一程序确保了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了双方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达成和解协议,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1.在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则不予恢复执行。
3.该意见第267条还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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