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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7 00:46:41 人浏览

导读:

安全保障义务中,公共场所管理人或活动组织者未尽义务导致损害需担责。第三人行为所致损害,先由第三人担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者需承担补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规定有哪些

  1.探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赔偿责任时,必须明确的是,当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那么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如果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在第三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或逃逸等情况下,管理人或组织者需要填补这部分责任。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1.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得出,旨在确保人们在公共场所或参加群众性活动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积极作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潜在的安全风险。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通常是对特定场所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对该场所或活动的实际控制权,因此有责任确保场所或活动的安全性。

  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民法典》虽然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有两种: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身未尽到保护关照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时,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例如,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管理人或组织者本能够合理控制损害发生的潜在危险,但未能予以合理控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时,他们需要承担直接责任。

  2.补充责任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同一损害结果时,各个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此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按照顺序先后行使不同的请求权。

  例如,在第三人加害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且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们需要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你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其他问题感兴趣,如具体赔偿标准等,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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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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