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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6 07:01:44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需书面约定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详细解读了地役权的设立方式、特性和效力,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地役权制度。

  一、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在探讨地役权何时设立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当双方就地役权的使用达成书面协议,并且该协议符合法律要求而生效时,地役权即告设立。

  2.为了进一步确保地役权的权益得到保护,当事人若要求登记,可向相关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其效力将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

  地役权的设立方式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

  1.地役权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主要形式,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合同中,需明确指定需役地和供役地的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关键内容。

  3.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事项。

地役权什么时候开始设立

  三、地役权的特性和效力

  地役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和效力。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其设立和使用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也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即在地役权存续期间,无论需役地或供役地的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动,地役权均保持不变。

  在效力方面: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地役权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当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已设立的地役权不受影响。

  3.地役权还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些特性使得地役权在设立和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其稳定性和有效性。

  4.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1)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也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或转让。

  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注意事项?在法律快车,我们为你准备了更多精彩内容。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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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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