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山东
导读:
在山东地区,针对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与全国范围内的标准基本保持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立案标准之一;
2.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如果在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并再次实施高利转贷行为的,同样应被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的设立,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不法分子通过高利转贷手段牟取暴利,损害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即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以获取高额利息差。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并且高利转贷给他人。
3.违法所得数额也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只有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对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实施贷款诈骗,涉嫌金额达2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其有关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要件,即侵犯了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3.主观要件,即行为人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客观要件,即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情真相的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涉嫌金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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