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和抵押权效力谁大
导读:
在探讨查封与抵押权效力的优先顺序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基本的原则:哪个权利先行设立,其效力通常具有优先性。
1.对于已经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进行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
2.如果一项财产先被抵押,随后又被查封,那么在此情况下,抵押权在效力上通常具有优先性。
这是因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其设立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关于查封与抵押权效力的优先顺序,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
1.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2.该规定还进一步指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公示,否则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因未公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善意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并不会立即消灭。
2.只有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担保物权才会消灭。
这意味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仍然存在,但抵押权人丧失了受法院保护的胜诉权。这一规定为抵押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促使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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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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