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伤情鉴定能治安处罚吗
导读:
在考虑无伤情鉴定是否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时,我们先应当明确,治安处罚的依据并不仅限于伤情鉴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如果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2.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其中,如果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即使在没有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确定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然可以依法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在需要进行伤情鉴定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委托程序。
1.委托单位办案人需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在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鉴定人会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会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并备份存档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
4.对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对于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案件,则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6.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案件,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如果在首次鉴定后,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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