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
导读:
在法人制度中,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分是理解和应用法人概念的关键。
1.一般法是指普遍适用于各类法人的法律规范,它规定了法人的基本特征、权利与义务等共性问题。
2.特别法则是针对特定类型法人的法律规范,它在一般法的基础上,对特定法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出了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的设立,使得一些原本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民事主体地位的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民事活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在法人一章中增设了“特别法人”一节,明确赋予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草案还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一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它们既是政府的延伸和补充,又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1.虽然居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权利和义务仍然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它们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不得超越法律范围行事。
2.居民也有权对居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你对特别法人还有哪些疑问?在法律快车,我们为你提供法律知识的海洋。随时提问,我们为你解疑答惑。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