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情形租地合同为无效
导读:
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若存在以下情况,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行为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胁迫则是以给对方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指的是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导致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合同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即便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也可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上述五种情形。
《民法典》对欺诈、胁迫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为合同无效的判定提供了法律支持。
无效合同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于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需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只有当国家利益受损时,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以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需满足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其手段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合同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等要件。
4.当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即便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也可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合同违反相关规定,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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