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一定要书面吗
导读:
在探讨借款合同的形式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这一规定存在一个例外,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1.在一般情况下,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护,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能够详细记载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为双方提供明确的权利义务依据。
关于借款函是否算作合同的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理解借款函的本质。
1.借款函,在实质上往往等同于借条,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从法律角度来看,借款函或借条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的表现形式。这是因为它们具备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达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因此,借款函或借条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凭证,可以被视为合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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