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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永久居住权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20 05:32:36 人浏览

导读:

永久居住权人指享有某国永久居住权的自然人,可持绿卡享公共服务。居住权具有物权性质,限特定自然人,客体为他人建筑,期限长期,一般无偿,且不可转让。

  一、什么是永久居住权人

  永久居住权人指的是在一个国家享有永久合法居住资格的自然人。

  1.他们持有的证件,即所谓的“绿卡”,并不是国籍的象征,而是赋予了持有人在该国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

  2.持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人与中国国籍是可以同时拥有的。

  3.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个国家的永久居住权,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对永久居民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绿卡并不现实。

  二、绿卡的性质和作用

  绿卡一词源自美国,因其永久居民身份证(卡)是浅绿色的而得名。

  1.绿卡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居留许可,它赋予持有人在该国长期、稳定居住的权利,并享受该国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2.绿卡的作用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学习、医疗、教育等方面。

  3.绿卡也是申请该国国籍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三、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他物权的性质。居住权人可以直接对房屋行使权利,而房屋所有人则无需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

  2.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由于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群的生活问题,因此其主体范围具有有限性。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团体)不可以成为居住权主体。

  3.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一部分,以及其他附着物。这意味着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只能将取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挪作他用。

  4.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5.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因此被称为“恩惠行为”。

  6.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居住权是与权利人相分离的,不能单独转让给他人。这一特征保证了居住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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