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民事权利案件
导读:
侵犯民事权利案件,本质上涉及的是侵权行为。
1.侵权行为,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且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这些行为包括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3.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便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民事权利,我们需要考虑其构成要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列举的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作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而非其构成要件:
1.不可抗力:这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损害,也不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2.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那么侵权人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或免除。
3.正当防卫: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行为。
4.紧急避险:当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为了避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5.受害人的同意:如果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了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意思表示,那么侵权人的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典》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则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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