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露脸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导读:
在讨论不露脸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时,先需要明确肖像权的法律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当涉及到肖像的使用时,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对于不露脸的情况,我们需要具体分析。
1.如果仅仅是在照片中未能拍摄到完整的脸部特征,但其他身体部分或特定环境足以识别出特定个人,那么这种情况仍然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因为肖像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脸部特征,而是包括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任何形象。
2.如果照片中的形象无法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已经过技术处理使得无法识别出特定个体,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当涉及到肖像权侵权纠纷时,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肖像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肖像权侵权纠纷,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被监禁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使用其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形旨在平衡肖像权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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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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