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监护能力怎么认定
导读:
1.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因各种原因而丧失了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职责的能力。这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身体状况不佳、精神疾病、长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
2.没有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更改的。
当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应按照法定顺序,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可以考虑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家庭经验和照顾能力。
2.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考虑未成年人的兄、姐,他们与被监护人年龄相近,可能更容易理解被监护人的需求和感受。
3.如果以上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就需要考虑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这些个人或组织需要得到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4.如果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的监护权可能会被剥夺。这些情况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当发生上述情形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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