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方式包括哪些
导读: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救济和司法救济。
1.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
2.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诉讼救济,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
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救济范围的广泛性。无论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无论是支配权还是请求权,只要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2.救济方式的受动性。司法救济是当事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根据职权进行的一种被动救济方式。
3.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救济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确保救济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4.结果的强制性。司法救济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5.效力的终局性。司法救济的结果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判决或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服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行政机关作为救济主体为权利人提供的法律救济方式。虽然行政司法救济与司法救济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
1.行政司法救济通常涉及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确认、保障、维护和恢复等方面,旨在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在实践中,行政司法救济和司法救济往往相互配合,共同为公民权利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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