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事实属于侵犯名誉吗
导读:
在探讨揭露事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名誉权的定义及其保护范围。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揭露真实事件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
2.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或法人的社会评价不受到不实或恶意的损害。
因此,只有当揭露的事实是虚构、捏造的,且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时,才构成侵犯名誉权。
当涉及揭露名誉权是否构成侵权时,我们需要分析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1)主观过错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重要条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2)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而为之,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而未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3)以新闻报道为例,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事实是虚构的或未经过充分核实而导致报道失实,且主观上存在过错,那么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2.行为人行为违法。
(1)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法”应当作限制解释,通常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2)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违反这些规定并不直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存在损害后果。
(1)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等。这种损害后果是名誉权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2)需要注意的是,损害后果的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1)名誉权侵权的损害后果必须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2)例如,新闻报道的失实内容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影响他人名誉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捏造、歪曲事实。
(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这些规定为我们判断揭露事实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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