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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3 11:10:04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物权转让规定是指对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的规定。不动产需登记生效,动产以交付为主。物权变动须具备意思表示、登记和书面形式。本文还探讨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及书面、登记要求。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在《民法典》中,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涵盖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1.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依法应当登记的情况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第二百一十五条区分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概念,指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动产物权,《民法典》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1.第二百二十四条指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第二百二十五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还规定了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变动规则,以及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特殊情况下的物权变动规则。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

  (2)在物权契约之情形,根据债权形式主义,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在不动产物权抛弃的情形,也必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

  (1)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具有权利表彰及宣示功能。

  (2)在形式主义法制下,登记被采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如不登记,当事人纵订有契约,在法律上仍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须以书面作成。

  (1)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因此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缔约时审慎衡酌,避免轻率决定,并作为证据保存。

  (2)书面形式也便于登记实务上的操作,提高登记的正确性。

民法典关于物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三、书面形式与登记要求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

  1.书面形式的要求是确保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有明确的认知,避免口头协议可能带来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登记要求则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并且需要进行登记。

  2.在进行不动产物权交易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手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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