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高危险物是指哪些
导读:
在《民法典》以及与之相关的法规条例中,对于“高危险物”的具体范畴,虽未有直接的界定,但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推断出其涵盖的范围。
1.高危险物主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物质,这些物质对人体、设施、环境都具有显著的危害。
2.高危险物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它们的具体种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高危险物,从广义上讲,是指那些具有显著危害性的物质或物品。这些物质或物品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对人体健康、设施安全或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对于高危险物的管理,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都制定了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2.《刑法》也对于涉及高危险物的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加强对高危险物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等,为高危险物的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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