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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13 09:53:22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对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详细规定,包括作业者、经营者、占有人等的侵权责任。本文概述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具体责任归属、一般规定及举证责任,为您解读相关法律条款。

  一、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众免受高度危险物可能带来的损害,并明确责任归属。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明确了民用核设施或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则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占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还规定了对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经营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如果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7.《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如果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并造成损害,则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在《民法典》中,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体现为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的严格责任原则。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还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

  (1)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2)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方的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1.在高度危险作业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2.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的举证能力,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即如果原告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被告方。

  3.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仍然需要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如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等。

  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将重新转换到原告方。原告同样需要承担举证义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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