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多少条
导读:
民法典本身并未直接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具体的条款规定,因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1.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总则,为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原则。
2.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践中,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权利、义务以及诉讼原则的一般性规定,无疑为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异议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
2.若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的立案、通知、处理等相关流程和要求。
1.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依据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作出相应的裁定。
2.法律还规定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和程序。
3.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进行审理,如适用普通程序、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
4.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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