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
导读: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概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医疗事故纠纷:
(1)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医院与患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2)这种纠纷的核心在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是否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人身损害。
2.医疗损害纠纷则更为宽泛,它涵盖了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发生的损害情况。
(1)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这种纠纷的焦点在于双方对损害事实的认识和责任的归属存在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为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处理医疗事故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就损害事实、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决纠纷。
2.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在实践中,通常由卫生行政部门或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调解工作。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医患双方的对抗情绪,促进纠纷的和平解决。
3.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如果医患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虽然较为正式和严肃,但通常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医疗事故的鉴定启动方式主要有三种: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当地的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1)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这种方式通常由卫生行政部门主动启动,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3.法院要求鉴定。
(1)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依职权要求相关机构进行鉴定。
(2)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情况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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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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