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两次退侦后检察院怎么办理
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若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应如何处理呢?
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2.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意味着,对于经过两次退侦的案件,检察院将不再提起公诉,案件将终止于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被起诉处理。
补充侦查的期限规定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如需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且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3)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将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检察人员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此时,补充侦查也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2)如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缺乏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在退侦撤案过程中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
(1)公安机关应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无法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应对此作出说明。
(2)即使在补充侦查后证据依然不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
(1)如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
(2)此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需要重新计算,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
3.如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等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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