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
在讨论临时工劳动协议的法律效力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提及“临时工”这一概念。
1.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临时工”视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种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通常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这为我们理解临时工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依据。
2.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也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不要式合同,通常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2.要式合同则需要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并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3.对于书面合同,其生效时间存在两种情况
(1)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生效。
(2)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程序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完成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1.条件可以是停止条件或解除条件,也可以是积极条件或消极条件。
2.当条件成就时,即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或失效。
“条件”与“期限”是不同的概念。
1.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2.条件则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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