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拍别人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导读:
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图像是否构成肖像权侵犯,主要取决于拍摄者的意图和照片的具体用途。
1.如果拍摄者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拍摄的肖像图像谋取经济利益,则可能构成肖像权侵犯。
2.如果拍摄者的主要目的是追求美的享受,或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已经公开的肖像,且行为不违背“美丽的欣赏”“必要的限度”及“已被公开”的原则,那么这种摄影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3.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如果拍摄者针对的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并将照片用于新闻采访或公共事务等合法用途,也不应轻易判定为侵犯肖像权。
摄影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拍摄者如何使用和处理这些照片。
1.如果拍摄者未经许可擅自发布他人照片,尤其是出于商业目的或恶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即使拍摄者的初衷并非恶意,但如果其发布照片的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未经允许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也可能构成侵权。
3.在公共场所进行摄影时,拍摄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如果需要使用或发布他人的照片,应当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明确许可,并遵守相关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明确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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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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