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有什么范围
导读: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主要涵盖那些在犯罪行为中直接遭受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侵害的个体或组织。
1.这些被害人可能出现在公诉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也可能在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甚至可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2.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提出反诉,那么反诉人也应被视为被害人。
3.这些被害人具有几个共同特征:
(1)他们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必须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
(2)这种侵害行为必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才能产生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系列重要的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促进诉讼活动的公正、合理进行。以下是被害人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被害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以确保诉讼活动的公正性。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被害人有权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
4.举报、控告权: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举报或控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同时,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被害人也有权提出控告。
5.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被害人有权得知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并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6.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陈述自己的意见,以便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公正处理。
7.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权进行申诉或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被害人在庭审阶段享有与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发问、辩论、调取新的证据等,以确保其能够充分参与庭审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9.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被害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申请再审的权利:被害人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这些诉讼权利共同构成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体系,有助于确保被害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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