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证书办理材料
导读:
在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书时,需准备一系列的材料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1.申请人需提交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确保船舶名称的合规性。
2.《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文件,它详细记录了船舶的所有权信息。针对所有权共有的情况,还需提供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合法证明文书,如买卖合同、交接文件、购船发票、拍卖文书等,也是必要的申请材料。如果船舶正在建造中,还需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船舶所有权人在提交材料时,需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除了上述提到的基本材料外,还需特别注意提交以下材料: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以证明船舶所有权的变更情况。
2.如果船舶存在抵押情况,还需提供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也是必备材料之一,以证明船舶的技术状况和合规性。
3.还需提交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情况)。
当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遗失或污损时,船舶所有权人需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1.在申请补发时,需提交《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如有委托情况)、叙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2.还需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官方报纸上连续3天刊登公告,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最后一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船舶登记机关将予以补发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在申请换发时,需提交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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