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在中国刑法第几条
导读: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因此在中国刑法中并没有针对侵犯肖像权的专门规定。
1.肖像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保护主要依赖于民事法律的规定,而非刑法。
2.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诉诸刑法。
在确认肖像权是否受到侵害时,需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例如肖像权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以及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等。
2.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即摄影者在活动中确实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在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我国主要采取的是民事责任方式。这些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责任方式,旨在恢复受害者的名誉和尊严,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2.赔偿损失则属于财产性责任方式,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区分。
1.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受害者要求赔偿,侵权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其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则主要依据“情节严重”这一标准。情节轻微且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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