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从犯如何认定
导读: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通常指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发挥次要或辅助角色的个体。这类从犯可能包括负责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任务的人员。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与主犯形成鲜明对比,其角色定位在于协助主犯实施犯罪活动。
1.具体而言,从犯的作用可分为两种类型。
(1)辅助作用,这通常涉及为犯罪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或排除障碍等。
(2)次要作用,这指的是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
2.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法律上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体现对其在犯罪中次要或辅助角色的认可。
赌博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活动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在聚众赌博中,行为人可能亲自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但负责组织和招引。
2.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营业性方式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3.以赌博为业是指将赌博作为常业,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的行为。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已经将赌博作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应视为开设赌场,予以立案追诉。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涉嫌一定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等。
3.以营利为目的,将赌博作为职业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在认定赌资时,应综合考虑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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