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进行磋商时,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行为表现为故意拖延谈判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干扰对方正常缔约过程,造成对方损失。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同样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例如,隐瞒产品缺陷、虚构交易条件等行为,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畴。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不当使用不仅损害对方利益,还可能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相对方的缔约成本;
(2)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对方产生误解;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害等。
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缔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1)在缔约阶段,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如互相协助、照顾、告知等。
(2)若一方违反这些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
2.该违反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1)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
(2)这种损失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且应由违反义务的一方承担。
3.违反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1)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2)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导致的违反附随义务行为,只要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即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2)这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要素。
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应严格遵循以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判断。
1.需要查明是否存在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并确定该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2.要分析违反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可能性。
3.要确定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在责任认定过程中,还应考虑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1.在判断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充分考虑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相互依赖程度、投入的成本以及可能的预期收益等因素。
2.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缔约失败,一般不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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