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应该付给谁
导读:
在探讨承包期内的土地被征收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若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应当进行补偿。这里的权利人主要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个人。
3.承包人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投入和经营,因此,承包人仍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弥补其因土地征收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关于土地承包期内的征收补偿标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2.对于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3.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的几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1.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5.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为土地征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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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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