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导读:
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1.两者的主体不同。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单位,而承包人则必须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相比之下,承揽合同对主体的要求则没有特别的限制。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也存在差异。施工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大,往往涉及到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施工,而承揽合同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其标的可以更为广泛。
3.关于主要工作是否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施工合同中往往允许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承揽合同则通常要求承揽人自行完成工作,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承揽合同的基本定义和构成要件。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效果。
1.从效力上来看:
(1)合同的解除可以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可以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合同的终止则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从适用范围来看:
(1)解除合同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违约场合;
(2)合同的终止则既适用于违约情形,也适用于非违约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列举了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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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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