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
导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之间存在的核心区别。这两者虽同为撤销权,但在性质、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均有显著不同。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基于赠与人的自由意志,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的权利。
1.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基于法定事由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2.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任意撤销权。
3.若赠与人对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需遵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这些法律依据明确了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法律地位及其行使的基础。
行使法定撤销权与任意撤销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后,生效的赠与合同将失去效力(但已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2.行使法定撤销权则更为严格,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综上所述,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区别。在行使撤销权时,我们应当明确所行使的是法定撤销权还是任意撤销权,并了解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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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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