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什么终于什么
导读: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它是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是主体资格的具体条件,是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不受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一旦享有,终身不变。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一旦公民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随即终止。
胎儿在民法上被视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场合,民法典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这意味着,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胎儿可以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视为其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
3.关于胎儿出生后是否能继承遗产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则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继承为其保留的遗产;
(2)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不能继承遗产,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即死亡,则为胎儿保留的遗产由其父母作为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
民事权利能力的生效条件主要涉及到主体的出生和死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这意味着,只要自然人出生,就自动获得民事权利能力,无需经过任何程序或条件。同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死亡时终止,不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以一定实际利益为内容的具体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也不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权利能力则是享有这些权利和承担这些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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