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的人数要多少
导读:
集体劳动争议的人数要求为十人以上。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当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并且他们拥有共同的诉求时,他们有权推举代表参与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这些代表在仲裁活动中代表被代表的当事人,其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尽管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在涉及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关键问题上,仍需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确保他们在集体劳动争议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1.在集体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这些代表在仲裁活动中具有代表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权力,其行为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2.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经协商未能解决,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在尚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上级工会可以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这体现了工会在集体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集体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群体性,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人数众多的劳动者;
2.联系性,即劳动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可能是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或从事相同行业的从业者;
3.集体“意志”薄弱性,即由于人数众多,劳动者之间的意见可能存在分歧,难以形成统一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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