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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在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7-05 08:23:31 人浏览

导读:

担保物权与保证是两种不同担保方式,担保物权以物为担保,保证以人(第三人)为担保。两者在债权实现中的责任承担和顺序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优先,保证人承担剩余责任。

  一、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在于

  担保物权与保证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基础不同。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围,它是通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信用来实现的。

  2.保证侧重于第三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增加了主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同时也为主债务人提供了信用支持,从而更容易获得债权人的信任。

  3.担保物权则属于物的担保范围,它通过直接取得或支配主债务人的某项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来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4.担保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其设立和实现都是针对主债务人的某项将能够变卖或拍卖的财产。

  5.担保物权并不依赖于第三人的信用,而是直接以特定财产为担保,属于物的担保范畴。

  二、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关系

  担保物权和保证虽然各有特点,但它们在担保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1.在实践中,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何确定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在债权实现中的优先地位,同时也保障了保证人的利益。

  3.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防止保证人地位的恶化,保障其基于保证合同所享有的追索权(代位权)。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在于

  三、担保物权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在担保物权与保证并存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受到一定限制。

  1.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当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时,担保物权优先于保证得到实现。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首先通过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2.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完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才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的,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或未行使担保物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同时拥有担保物权和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是如何的?法律快车将持续为你带来法律解答,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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