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有哪些
导读:
股东出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态多种多样,这些违约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还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根据行为方式和发生时间的不同,股东出资违约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
出资义务不履行指的是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
1.拒绝出资是股东在章程制定或认购书填写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则是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技术泄密等;
3.虚假出资是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如虚构外方出资以享受优惠待遇;
4.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暗中撤回所缴纳出资。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则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
1.迟延出资是股东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不完全出资是股东未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
3.瑕疵给付是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质或权利瑕疵,如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或存在第三人权益影响公司占有和使用;
4.出资不实则是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值。
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两个阶段。
1.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主要发生在设立阶段,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2.公司成立后的出资义务不履行则可能发生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解散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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