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属于谁所有
导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问题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1)这些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等。
(2)还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等。
2.这些设施均属于业主共有,即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楼顶平台若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位业主的,则不属于共有部分。
对于这些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体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原则。业主在购买房产时,不仅购买了房屋本身,还购买了与其相关的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因此,这些设施的产权自然归属于全体业主。
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划分主要依据其功能和用途。
1.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如围墙、大门等,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2.那些虽未登记但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埋设的配套设施,如公共健身设施、公共照明等,同样属于业主共有。
3.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大堂、楼梯、过道等也是业主共有的部分。
这些公用设施的划分,有助于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合理地使用这些设施。同时,也便于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在物业服务领域,当小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于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毁损的情况,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2)如果业主对车辆丢失或毁损也存在过错,那么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3.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包含车辆保管服务内容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了车辆保管服务协议,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来处理车辆丢失或毁损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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