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在于
导读:
1.二者在设立前提上存在显著差异。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才能设定保证。也就是说,一般保证是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的,它是对已经确定的债权进行担保。
(2)最高额保证则不同,它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这种差异使得最高额保证在担保形式上更具灵活性和前瞻性。
2.二者在担保的贷款数量和债权数额上也有所不同。
(1)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没有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
(2)最高额保证则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其担保的债权数额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决算期到来时才能确定实际担保的债权数额。这种特性使得最高额保证在应对多笔贷款或连续发生的债务时更具优势。
3.二者在对应债务的连续性方面也存在差异。
(1)最高额保证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
(2)一般保证则是对一笔特定债务进行担保,不具有连续性。这一区别使得最高额保证在担保连续性债务时更加适用。
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不特定,它所担保的是尚未特定化的债权。这些债权在保证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甚至在将来能否发生也不确定。
2.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具有连续性。与普通保证相比,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是一系列连续发生的债务,这些债务可能基于多个合同而产生,但它们在性质上都是相同的,都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还具有期间性。由于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是未来的、连续性的债务,因此必须规定一个特定的期间来限制主债务的发生。
4.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还具有同质性。这意味着被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同种类的债权,它们产生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同一性质的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连续性、期间性和同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最高额保证在担保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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