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是哪一条法律条款
导读:
恶意抢注商标在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等案件的审理中,适用该条款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原则上相同或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在判定“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该商标必须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中国使用,并已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
2.“相关公众”的判定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1)相关公众包括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提供者以及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在确定相关公众时,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对其范围及其注意程度的影响。
3.需要强调的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你是否遇到过商标被恶意抢注的困扰?在法律快车上,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帮助,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认定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认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是权利人;是同一天申请的,则认定使用在先的商标申请人为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
相关栏目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