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多次抢劫的认定
导读:
在连续犯问题的讨论中,多次抢劫的认定需要排除连续犯的场合。这是因为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符合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这并不能充分反映行为人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在多次抢劫的认定上,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恶性和抢劫故意持久性的考量,而不是简单地以连续实施抢劫行为作为判断标准。
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到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各次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等方面。
1.在时间上,多次抢劫通常是指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而不应局限于特定的时间段内。
2.在地点和对象上,多次抢劫不应被限制为在不同的地点或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即便抢劫地点或对象相同,只要行为人的抢劫故意具有持久性和顽固性,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
3.在是否构成犯罪方面,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但至少应有一次以上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立法者将“多次抢劫”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考量。因此,在理解抢劫罪情节加重时,我们应注重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而非仅仅关注其社会危害性。
1.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至少要求有一次以上的抢劫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达到犯罪的程度。
2.对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要求也不应过于严格,因为无论犯罪行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态,都不会影响客观上“多次抢劫”的构成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抢劫故意的持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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