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别人名誉是属于什么行为
导读: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言语、文字、行为举止或其他方式,故意贬低他人的人格、毁损他人的名誉。
2.这种行为的主观状态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名誉而仍然实施。
3.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侮辱和诽谤。
(1)侮辱是指直接针对个人或组织进行贬低或辱骂;
(2)诽谤则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散布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从而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当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保护措施。
2.这些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3.对于因提供新闻材料而引发的名誉纠纷,如果新闻单位未经提供者同意擅自发表新闻材料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新闻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新闻报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
1.新闻单位在报道时应确保所报道的内容客观准确,避免失实报道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
2.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新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新闻单位在采集和发布新闻材料时也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主动或被动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4.在涉及名誉权纠纷时,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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