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导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在中国刑法体系中明确规定的一类犯罪,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1.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涵盖了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核心权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原则,并对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分措施。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此类犯罪的核心内容。
(1)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非法剥夺公民生命的行为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2)健康权则涉及公民身体机能的完整性和正常运作,任何导致公民身体健康受损的行为都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
2.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此类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搜查等行为都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3.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此类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权利包括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任何破坏选举、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都构成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
1.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其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2.在个别犯罪中,主体可能具有特殊性。例如,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这是因为刑讯逼供通常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
3.从主观方面来看: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也有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故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侵犯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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